一、地下防水堵漏設計應遵循“防堵,排水,攔截,堵塞,剛度與柔韌相結合,適應當地情況,綜合處理”的原則,力求實現準確的分級,可靠。方案,結構簡單,經濟合理,使工程的防水層和主體盡可能長。地下工程須從工程規劃,建筑結構設計,材料選擇和施工技術等方面系統地防止和排空地下工程。
二、地下工程防水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防水等級和防護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技術指標和質量保證措施
(3)為其他防水層選擇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和質量保證措施
(4)工程細節,選定材料,技術指標和質量保證措施的防水措施
(5)項目防排水系統,地下水保持,截水系統及工程各開口的防回填措施
三、地下工程防御標準的確定
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應考慮地表水,地下水,毛細水等因素的影響,以及人為因素對附近水文地質變化的影響。對于單一的地下工程,應采用全封閉和部分封閉的防水和排水設計;對于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應考慮附加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高度。室外平面的高度應高于500毫米。
地下工程鋼筋混凝土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并按防水等級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四、防水材料,防水施工和質量檢驗監督要求
(1)各種混凝土配料,外加劑,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配件及配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
(2)各種混合物的配比成分和制備方法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
(3)使用線圈和線圈,線圈和油漆復合防護時,除特殊注意事項外,其材料應兼容,密封材料也應兼容,并與基座應有良好的粘接;
(4)對于腐蝕性介質的地下工程,應使用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漿,軋制材料,涂料,密封材料和其他防水材料。
(5)進入現場前,質量檢驗員應檢查工廠出具的質量認證文件和檢驗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進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按GB50208-2011的要求進行現場再檢查,稱為“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并提出檢查報告,只能在檢查后使用。通過檢查。
(6)防水工程須由具有符合規定資格的專業防水隊伍建造。
(7)基坑不應過度挖掘。在墊子施工之前,可以預留約300mm厚的土壤用于挖掘。個別過度挖掘的部分或基礎土壤受到干擾。應移除受干擾的部件并用C15混凝土或沙子或礫石填充。
(8)軟土地基,膨脹土地基,濕陷性黃土地基和凍土地基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有效措施進行處理。